关于印发庐江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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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园区):
  为加快我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调动种植户施用商品有机肥积极性,降低化肥用量,提升耕地质量,促进农作物提质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农办牧函〔2020〕158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省财政农业产业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0〕465号)、《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皖政办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绿色生态发展为导向,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和秸秆资源化利用,化肥减量增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土壤环境,提高耕地质量为目标;以农作物增产提质,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加快推进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减少化肥不合理使用,实现绿色生产,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全县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目标任务0.5万吨,应用约束性目标任务分解如下:乐桥、郭河、同大每镇600吨,白湖、罗河、泥河、白山每镇400吨,冶父山、龙桥、柯坦、庐城、盛桥每镇200吨,其余各镇每镇100吨,台创园100吨。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综合绩效考核和单项绩效考核。
  三、推广范围
  本县范围内粮食、瓜果蔬菜等主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上推广应用。
  四、申报主体和标准
  1.申报主体。主要以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从事农作物种植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申报主体。
  2.补贴标准。每年每亩有机肥施用补贴上限为0.5吨。依据上级实际下达我县补贴任务数和资金额,综合测算每吨补贴标准为我县实际执行标准;根据补贴申请申报先后顺序,对审核后列入计划的申报主体予以补贴,资金用完项目自行终止。
  五、供肥企业资质及供肥资格认定
  1.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要求为本县范围内注册登记,正常从事商品有机肥生产和销售的合法经营单位,且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00吨。
  2.实施补贴的有机肥需经安徽省肥料登记许可,主要利用本县畜禽养殖排泄物及秸秆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商品有机肥或商品生物有机肥(含固态、液态,不含一般堆肥)。
  3.商品有机肥达到NY525-2012农业行业标准;商品生物有机肥达到NY884-2012农业行业标准。
  具备以上资质的供肥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产品名录价格明细表,经审核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公布入选供肥企业名单、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名录及价格明细(市场价扣除补贴后价格)。
  六、操作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庐江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申请表》(附件1),经种植地所在镇(园区)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购肥计划单(附件2)。
  2.申报主体凭购肥计划单向供肥企业购买商品有机肥。
  3.供肥企业安排专人,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购肥计划单办理商品有机肥供货、收款等相关手续,如实填写供销信息,同时盖章确认,复印购肥计划单存根联给申报主体,提供合规发票。
  4.申报主体将商品有机肥购肥计划单存根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交镇(园区)。
  5.各镇(园区)对申报主体提供的购肥计划单存根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审核、登记汇总(附件3)、公示。2020年11月中旬前,将收集的申报主体相关材料、汇总表、公示照片等相关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复审。
  6.供肥企业整理购肥计划单,登记汇总,签名盖章,2020年11月中旬前,将购肥计划单确认联、供肥汇总表(附件4)等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7.县农业农村局对各镇(园区)和供肥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比对审核,审核无误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按财务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供肥企业。
  七、相关要求
  (一)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据实填写《庐江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申请表》,向种植地所在镇(园区)进行申报登记,申报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复印上交,以便后续复核。申报原则要坚持公开、透明、自愿、自主。申报主体和供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镇审核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核要求
  1.镇(园区)初审。对申报主体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申报申购数量与种植作物面积之间的逻辑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对提供材料不全或者不规范的不预申报。在收到申报主体提供的购肥计划单存根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后,认真核实购肥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条件等。
  2.县农业农村局复审。认真审查各镇(园区)集中报送的材料,对手续不规范、资料不全的予以退回,并做好相关记录。对资料审核通过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对申购数量较大的申报主体实地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公示要求
  镇(园区)将申报汇总清册按村别分类,张贴于公示栏中,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公示时间为7天,并拍照存档,填写公示情况。县将各镇材料按镇别汇总后,于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后,及时对被举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统筹管理、相关技术指导等;建议各镇(园区)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组织。各镇(园区)负责项目政策宣传、申报主体及申报数据核实等各项工作,确保数据真实性;县农业农村局抓总,严格审核、建档抽查等工作;县财政局按要求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供肥企业要保证有机肥的质量、及时供肥,并做好售后技术指导工作。
  (二)加强质量监管,强化项目督查。为保证商品有机肥质量,县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定期随机对我县生产和在我县市场销售的有机肥进行抽样检测,并扩大电话、网络、信函等多种形式信息收集渠道,接收群众举报。对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有机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对供肥企业生产的有机肥在检测过程中,出现产品多批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将酌情剔除相关产品补贴名录,甚至供肥企业资格。县财政部门强化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督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发挥项目最大效益。对供肥企业和申报主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因违法违规问题被取消补助资格的,三年内将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及相关项目政策支持。
  庐江县农业农村局   庐江县财政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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