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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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农字〔2020〕34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肥料产品登记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通告。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肥料产品登记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申请人提出肥料产品登记审批申请,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及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肥料产品登记事项的审批部门,负责肥料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发
  第五条审批部门应当制作承诺审批事项告知书、肥料登记申请书、肥料登记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实体审批大厅和海南省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查阅或下载。
  第六条 承诺审批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审批所具备的条件;
  (三)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五)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肥料登记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知晓全部告知内容,所填信息真实准确且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二)自身能够满足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全部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四)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告知承诺书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和肥料登记承诺书。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当日核发肥料登记证。
  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第九条肥料登记证可以登记两个以上肥料产品。
  第十条肥料登记证可以登记两个以上生产肥料的场所。生产肥料的场所可以是不同行政区域的市县,但应当在海南岛范围内。
  申请人可以采取租赁、合作等多种形式生产肥料产品。
  租赁、合作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告知审批部门,并按第十四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准予审批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应当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监管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承诺期内拟上市销售肥料产品的,应当在销售肥料产品前告知审批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规模、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及照片;租赁、合作的,应提交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产品标签样式(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规定);
  (三)检验资料情况(自行检验的,提供检验设备品牌、型号、检验项目类别、照片等资料;如是委托检测的,提供有效期1年以上的委托检测协议书);
  (四)产品检验报告(具备CMA认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有效期在6个月内)。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相应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内容,规范监管操作流程。
  审批部门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现场检查、书面审查、线上监管、检验检测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承诺期内未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审批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不符合肥料生产条件要求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拒不提供材料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依据本办法拒不提供材料和整改被撤销肥料登记证的;
  (二)擅自上市销售肥料产品,未告知肥料登记机关的;
  (三)提供的信息材料弄虚作假,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的;
  (四)拒绝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肥料登记机关隐瞒相关情况的;
  (五)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肥料产品,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三年内不予发放肥料登记证。
  第十九条申请人严重违反告知承诺制的行为,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办理,依法依规在相关领域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产品指省级登记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肥料产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4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肥料登记申请书》   以农业部制的省级《肥料登记申请书》样本为准
  《承诺书》
  肥料登记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知晓全部告知内容,所填信息真实准确且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二、能够满足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全部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按时提交《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肥料产品登记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材料,承诺交付材料时间:      年    月    日前。
  四、填报的材料真实、准确,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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