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新政策:2021年加工贸易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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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67号公告,2021年1月1日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必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1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1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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