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销售“硫酸钾”化肥系假化肥,导致葡萄种植户种植的“夏黑” 葡萄达不到商品果标准,直接经济损失达12万余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裁定。
卢某系南通一家从事“硫酸钾”化肥生产的地下小作坊主,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他生产了大量与包装袋标识不一致的假化肥。2018年初,张某明知卢某生产、销售的化肥系假化肥的情况下,仍然雇请王某等人通过网络销售该批化肥。
2018年5月,张某、王某接到经销商季某萍购买5吨化肥的订单后,通知季某萍支付货款2万元到张某指定账户。张某随即通知卢某并发货。
季某萍将购得的化肥销售给了被害人姜某进行使用,使用过程中造成姜某种植的葡萄出现缺钾症状,无法进行正常销售。经鉴定,涉案化肥的使用与致使姜某种植的葡萄不能正常上市销售造成的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涉案葡萄的经济损失为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三名被告人明知是假化肥而生产、销售,造成种植户12万余元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法院遂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王某发出缓刑考验期间的从业禁止令。
被告人张某、卢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卢某系南通一家从事“硫酸钾”化肥生产的地下小作坊主,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他生产了大量与包装袋标识不一致的假化肥。2018年初,张某明知卢某生产、销售的化肥系假化肥的情况下,仍然雇请王某等人通过网络销售该批化肥。
2018年5月,张某、王某接到经销商季某萍购买5吨化肥的订单后,通知季某萍支付货款2万元到张某指定账户。张某随即通知卢某并发货。
季某萍将购得的化肥销售给了被害人姜某进行使用,使用过程中造成姜某种植的葡萄出现缺钾症状,无法进行正常销售。经鉴定,涉案化肥的使用与致使姜某种植的葡萄不能正常上市销售造成的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涉案葡萄的经济损失为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三名被告人明知是假化肥而生产、销售,造成种植户12万余元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法院遂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王某发出缓刑考验期间的从业禁止令。
被告人张某、卢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